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136号原告王东星,男,1993年生,汉族,职业城管职工。被告吕作义,男,1991年生,汉族,职业城管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星与被告吕作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星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东星以与被告吕作义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艳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