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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执198号

王新民、王彪、刘标与王怀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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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22执198号王新民、王彪、刘标:你与王怀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太和县法院作出的(2015)太民一初字第02967号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附:��行账号名称: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支行;账号:1751。经办人:张奎联系方式:181588216156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