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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法执字第392号

王志恒等与冯万元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恒,冯全升,冯全勇,王清明,冯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392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恒,男,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申请执行人:冯全升,男,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申请执行人:冯全勇,男,197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申请执行人:王清明,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执行人:冯万元,男,1983年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庆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庆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献国

审判员  张连臣

审判员  孙铁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文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