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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2973号

原告永州瑞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洹霖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永州瑞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洹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973号原告永州瑞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晓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洹霖,女,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卫忠,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瑞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洹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瑞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现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寿成

人民陪审员  陈世平

人民陪审员  何国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杨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