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2刑初17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梁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谢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午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其患有××于同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林银汝,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诉刑诉(2015)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梁某、谢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梦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梁某、谢某甲及其被告人谢某甲的辩护人林银汝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梁某自2015年10月28日开始,租用被告人谢某甲家(即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健康路尚谷车村149号)楼顶,以赌翻摊的形式开设赌场,赌注10元至1000元不等,至今组织约十余场赌博,每场参赌人员平均约七八人。黄某甲、吴某甲、梁某三人合伙作为赌场庄家,从中抽头渔利百分之五,另外,三人聘请徐某甲(另案处理)在赌场负责赔收赌资、吴某乙(另案处理)在赌场负责看摊子点数。谢某甲作为提供赌博场地的屋主,其每场收取200元至300元作为场地费用。2015年11月13日18时许,黄某丙、黄金勇、李某等十六名参赌人员在上述赌场内进行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缴获赌具摊棍一条、纽扣162粒、茶杯1个以及无人认领的赌资12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吴沈楚、梁某、谢某甲无视国法,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四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甲、吴沈楚、梁某、谢某甲对公诉机关之指控均无异议。
被告人谢某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定性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谢某甲因法律意识不强,是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且年事已高身体多病,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梁某自2015年10月28日开始,租用被告人谢某甲家(即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健康路尚谷车村149号)楼顶,以赌翻摊的形式开设赌场,赌注10元至1000元不等,至今组织约十余场赌博,每场参赌人员平均约七八人。黄某甲、吴某甲、梁某三人合伙作为赌场庄家,从中抽头渔利百分之五,另外,三人聘请徐某甲(另案处理)在赌场负责赔收赌资、吴某乙(另案处理)在赌场负责看摊子点数。谢某甲作为提供赌博场地的屋主,其每场收取200元至300元作为场地费用。2015年11月13日18时许,黄某丙、黄金勇、李某等十六名参赌人员在上述赌场内进行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缴获赌具摊棍一条、纽扣162粒、茶杯1个以及无人认领的赌资125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案、立案、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的由来和抓获被告人的经过。2、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梁某、谢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3、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吴某甲、梁某、谢某甲均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黄某甲辩认出吴某乙、吴某甲、梁某、徐某甲、谢某甲,证人吴某乙辩认出吴某甲、黄某甲、梁某,证人徐某甲辩认出梁某、黄某甲、吴某甲。5、现场辨认照片,勘查记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6、社会危害性情况证据表、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梁某于2013年6月14日因翻摊赌博被治安大队罚款500元。7、证人证言,(1)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3日15时许,其在茂名市茂南区健康路尚谷车村149号六楼楼顶天棚为翻摊赌博做看摊子工作,一直看摊子至18时许,公安民警来查赌。其看摊工钱由黄某甲支付,庄家是吴某甲、梁某,屋主是谢某甲。(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从2015年10月28日开始在茂名市茂南区健康路尚谷车村149号六楼楼顶天棚为赌场打工,该赌场由黄某甲、吴某甲、梁某合伙做庄,黄某甲让其帮忙做赌场赌资赔杀工作,每场支付100员工钱为报酬,至今一共开设了十五场左右的翻摊赌博场所是谢某甲提供的。(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3日下午,其在茂名市健康路超市购物后与杨某、白某和张某乙能一起来到在茂名市茂南区健康路尚谷车村149号找朋友全某玩,由于其没事做便开始下注参赌,当参赌至18时许,便被公安机关查获。(4)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11月13日17时许到茂名市茂南区健康路尚谷车村149号六楼楼顶天棚处下注参与赌博,当参赌至18时许,便被公安机关查获。(5)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3日16时30分许,因为其之前听说在茂名市茂南区健康路尚谷车村149号六楼楼顶天棚处有人赌博,便来到该处,观望后下注参与赌博,当参赌至18时许,便被公安机关查获。(6)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11月13日17时许,其到茂名市茂南区健康路尚谷车村149号六楼楼顶天棚处与邵某等人下注参与赌博,当参赌至18时许,便被公安机关查获。(7)证人谢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11月13日17时许,其到茂名市茂南区健康路尚谷车村149号六楼楼顶天棚处下注参与赌博,当参赌至18时许,便被公安机关查获。(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11月13日17时许,其到茂名市茂南区健康路尚谷车村149号六楼楼顶天棚处与邵某等人下注参与赌博,当参赌至18时许,便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了纽扣一小堆、杯子一个、木棍一条。(9)证人黄金勇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11月13日17时许,其到茂名市茂南区健康路尚谷车村村口麻将档坐着聊天无意间听见有人说赌翻摊,其想赢钱就跟着一起去到了149号六楼楼顶天棚参与赌博,当参赌至18时许,便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了纽扣一小堆、杯子一个、木棍一条。(10)证人邵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11月13日16时许,其到茂名市茂南区健康路尚谷车村玩,听说在149号六楼楼顶天棚处有赌场,就跟着过去下注参与赌博,当参赌至18时许,便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了纽扣一小堆、杯子一个、木棍一条。(11)证人叶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11月13日17时许,其在为民西路的士多店买烟,当时无意间听说茂名市茂南区健康路尚谷车村149号六楼楼顶天棚处有赌场,其想赢钱就跟着过去下注参与赌博,当参赌至18时许,便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了纽扣一小堆、杯子一个、木棍一条。(12)证人叶某乙的证言,证实在2015年11月13日16时30分许,其来到茂名市茂南区健康路尚谷车村149号六楼楼顶天棚处,其看到有人在该处以纽扣、杯子、木棍为赌具,以翻摊的形式进行赌博,其随后也下注参与了赌博,当参赌至18时许,便被公安机关查获。(1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3日下午,其和张某甲、白某和张某乙能一起来到在茂名市茂南区健康路尚谷车村149号找朋友全某玩,由于其觉得无聊便开始下注参赌,当参赌至18时许,便被公安机关查获。(1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3日下午,其出来到茂名市体育中心游玩,之后来到在茂名市茂南区健康路尚谷车村149号五楼客厅和朋友在一起聊天喝茶,后来其觉得无聊便开始下注参赌,当参赌至18时许,便被公安机关查获。(15)证人张某乙能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3日下午,其和白某、张某甲一起来到在茂名市茂南区健康路尚谷车村149号找朋友全某玩,由于其觉得无聊便开始下注参赌,当参赌至18时许,便被公安机关查获。(16)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3日下午,其出来到茂名市健康路药店买感冒药,之后来到在茂名市茂南区健康路尚谷车村149号五楼客厅和朋友在一起聊天喝茶,后来其觉得无聊便开始下注参赌,当参赌至18时许,便被公安机关查获。(17)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11月13日下午,其下班后回到位于健康路的宿舍尚谷车村149号二楼当时听说六楼楼顶天棚处有赌场,其想赢钱就跟着过去下注参与赌博,当参赌至18时许,便被公安机关查获。(18)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11月13日18时许,其出去务农回家,便见到由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其家里进行检查,并被告知有人在此聚众赌,于是其便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工作。(19)证人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3日下午,杨某、白某、张某甲和张某乙能一起来到在茂名市茂南区健康路尚谷车村149号找其玩,后其因身体不舒服,便前往医院治疗,至18时许,回到家后,便得知公安机关来其家赌博,随后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查获。(20)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3日下午,其和张某乙能、张某甲一起来到在茂名市茂南区健康路尚谷车村149号全某家中玩,由于其想赢钱便开始下注参赌,当参赌至18时许,便被公安机关查获。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从2015年10月29日晚上开始,在茂名市茂南区健康路尚谷车村149号六楼楼顶天棚与吴某甲、梁某合伙做庄与黄某丙、李某等人参与翻摊赌博,并由吴某乙和徐某甲在赌场做工,具体由吴某乙赔杀,徐某甲监督防止有人作假,至今一共开设了8场左右翻摊赌,每场有十个至二十人参赌。2015年11月13日15时许,其在同样地点以同样的形式参赌,至18时许,被公安民警查获。其承认有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2)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1月13日下午,黄某甲带其和梁某、吴某乙、徐某甲等人来到茂名市茂南区健康路尚谷车村149号谢某甲家里玩,当时大家便提出在楼顶天棚处玩赌博,由其和黄某甲、梁某做庄家设赌,赌至18时许,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其承认有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3)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1月13日下午,黄某甲带其和吴某甲、吴某乙、徐某甲等人来到茂名市茂南区健康路尚谷车村149号谢某甲家里玩,当时大家便提出在楼顶天棚处玩赌博,由其和黄某甲、吴某甲三人做庄家设赌,其在旁边帮忙推翻摊,赌至18时许,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其承认有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1月13日下午,其友黄某甲叫了朋友到其家打麻将,然后有人提议做翻摊赌博,并由黄某甲做庄设赌随后黄某甲因为想赢钱便答应了,让其提供场地进行赌博,并支付800元的场地费用。其见有利可图,便答应了。于是黄某甲带着朋友来到其家六楼楼顶开始做翻摊赌博,赌至18时许,就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其从2015年10月28日开始陆续提供场地给参赌人员参赌,共收取了大概10000元的场地费。9、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从案发现场缴获摊棍1条、茶杯1个、纽扣162粒、无人认领赌资人民币分别为12500元、2000元、200元、800元、150元。10、暂不收押通知书、诊断证明,证实被告人谢某甲因其患有××于2015午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11、视听资料(光盘二张),证实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合法有效。以上证据,由检察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吴沈楚、梁某、谢某甲无视国法,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幅度内处罚,在共同作案中四被告人事前密谋,在作案过程中分工配合,利用分成,同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予认定。
被告人谢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谢某甲属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扣押的摊棍一条、纽扣162粒、茶杯1个以及赌资12500元(上述物品均在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保管,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谢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五、扣押的摊棍一条、纽扣162粒、茶杯1个以及赌资12500元(上述物品均在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保管,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戴 文
人民陪审员 冯永健
人民陪审员 罗红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彭德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