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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188号

杨丙民与王敬领、朱正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丙民,王敬领,朱正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杨丙民,男。

被执行人:王敬领,男。

被执行人:朱正红,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埇民一初字第03635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敬领与其妻朱正红共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淮河西路新景第小区19号楼201室编号为:34XX01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王敬领与其妻朱正红共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淮河西路新景第小区19号楼201室编号为:34XX01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杜红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