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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340号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平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平辉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34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强。

委托代理人:骆华磊,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许平辉,男。本院在执行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平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许平辉仅付款10000元,因被执行人许平辉家中较为困难,银行无存款、无商品房,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3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广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杜天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崔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