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荣标,住广州市南沙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敬峰,住广州市南沙区。
上诉人黄荣标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3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其系与被上诉人在广州市番禺区协商并确定借款事宜的。本案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志刚
审 判 员 谢国雄
代理
审判员 王碧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丽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