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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06号

王福江与丛培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福江,陈培胜,威海信泰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王福江,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培胜,男,1952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信泰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9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170元,其中18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9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丛明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