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904号罪犯黄居茹,男,汉族,1974年10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1)宾刑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居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304.1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以罪犯黄居茹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黄居茹予以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居茹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处罚审批表、证言材料、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罪犯存款收支明细表、执行财产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居茹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黄居茹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改造表现及其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居茹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福军
审判员 李文博
审判员 王福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盛丽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