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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82号

威海一泰纸业有限公司与威海金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海一泰纸业有限公司,威海金丰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82号原告威海一泰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44532-0),住所地威海市羊亭镇私营企业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建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朝阳,威海环翠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金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区火炬路22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一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金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向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