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财保1-1号
申请人:张新营,男,1979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王宜利,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杜宝平,男,1963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刘新华,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6)皖132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扣押了张新营所有的皖L×××××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现张新营已向法院提供现金20000元作反担保,要求解除对该车的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新营所有的皖L×××××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连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