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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财保1-1号

张新营与杜宝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砀山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新营,杜宝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财保1-1号

申请人:张新营,男,1979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王宜利,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杜宝平,男,1963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刘新华,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6)皖132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扣押了张新营所有的皖L×××××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现张新营已向法院提供现金20000元作反担保,要求解除对该车的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新营所有的皖L×××××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连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