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3972-1号原告郭松,男,196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林祥锋,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裕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朝阳路。法定代表人郑义日。被告郑义日,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松诉被告福州裕恒贸易有限公司、郑义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福州裕恒贸易有限公司、郑义日名下价值721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冻结)原告郭松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六一北路587号小桥新苑X#楼XXX复式单元(房产权证号:榕房权证G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小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