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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民初字第219号

张洪裴与嵊州市甘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219号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对原告张洪裴与被告嵊州市甘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嵊州市华宏物资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5)绍嵊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8页第一段案件受理费计算金额及各当事人的分担数额有误,予以补正。其中第一行文字中“10193元”补正为“8880元”;第一行文字中“5193元”补正为“4480元”;第二行文字中“1500元”补正为“1760元”;第三行文字中“3500元”补正为“2640元”;第二段第四行文字中“10193元”补正为“8880元”。

审判员 单 超二0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