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吴海琴,女。被执行人王庆保,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82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吴海琴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2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洁
审 判 员 康 健
代理
审判员 李 茂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薛冬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