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5执268号

何景堋与李雪霞离婚纠纷2016执26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粤0115执268号关于何景堋与李雪霞离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李某应履行向何景堋支付儿子何某暂计两个月的抚养费1200元(何某的抚养费从2015年12月开始,每月600元,直到其满18周岁为止)、房屋补偿款10万元和归还、转移车牌号为粤J×××××摩托车的义务。因李某未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42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立即履行义务。本院同时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李某至今仍没有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雪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书记员 :张永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附:本决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