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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执102号

杨阳璘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阳璘,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张双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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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杨阳璘,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文坚。被执行人张双兰,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仲裁字(2015)第821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张双兰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张双兰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893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肖枝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