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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终字第00301号

淮北银丰铝业有限公司为与王淑红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淮北银丰铝业有限公司,王淑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终字第003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北银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烈山东。

法定代表人:张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淑红,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

委托代理人: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北银丰铝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淑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烈民一初字第0066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淮北银丰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淮北银丰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淮北银丰铝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淮北银丰铝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永进

审判员  夏 君

审判员  李向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莉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