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3198号
原告:孙海涛。
委托代理人:郑大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涛。
委托代理人:姚文根,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鹏。
被告:长丰捷达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合肥市长丰县杜集乡沛河西街东段北侧,机构代码:76475785-5。
法定代表人:李仁杰,经理。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17600Q(1-1)。
负责人:刘其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成元。
原告孙海涛诉被告徐涛、长丰捷达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谈其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海涛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大为、被告徐涛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姚文根、太平财险安徽分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邱成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丰捷达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海涛诉称:2013年3月12日,原告乘坐鲍德新驾驶皖D×××××号车沿水九路由南向北行驶至X012线10KM+300MC型弯道处时,与被告徐涛驾驶皖A×××××号车发生剐擦,造成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本次事故经长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徐涛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现诉请法院要求各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等共计198900元。被告长丰县捷达汽车货运有限公司缺席庭审,在答辩期限内未递交书面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徐涛辩称:原告诉请过高,要求核减。
被告太平财险安徽分公司辩称:部分诉请过高无依据;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2日12时30分,原告孙海涛乘坐鲍德新驾驶的皖D×××××号车在长丰县水九路与徐涛驾驶的长丰县捷达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剐撞,造成孙海涛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长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涛负事故全部责任。2013年12月2日,长丰县人民法院出具(2013)长民一初字第2194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太平财险安徽分公司赔偿孙海涛各项损失共计213930元。现该判决书已生效并履行完毕。后孙海涛又先后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及整复外科治疗。2015年12月8日,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孙海涛因交通事故致左眼损伤,遗留左眼无光感(盲目5级)的后遗症,为八级伤残;致面部损伤,遗留面部瘢痕形成的后遗症(面部瘢痕累计达21.0cm2);二次治疗期间的误工期为120日,营养期为60日。鉴定费为1790元。皖A×××××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太平财险安徽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不计免赔20万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的保险期限内。太平财产保险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付鲍德新施救费及车辆维修费7211元。以上事实由原告孙海涛的身份证、病例、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已生效的(2013)长民一初字第021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标准,即残疾赔偿金按安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因原告构成两个八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24000元,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本院确定精神抚慰金为18000元。经核定,原告的全部损失如下:1、医药费70469元(依据诉请);2、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30元/天×5天);4、误工费13116元(109.3元/天×120天);5、护理费508.5元;6、交通费及住宿费,原告提供的部分票据无法核实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酌定6000元;7、伤残赔偿金53106.8元(9916元/年×20年×34%-14322元);8、精神抚慰金18000元;9、鉴定费1790元,以上损失共计164940.3元。涉案两保险公司交强险内医药费及伤残限额已赔付完毕,故上述赔偿款应首先在太平财险安徽分公司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海涛100859元,下余共计64081.3元,由徐涛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长丰捷达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对徐涛承担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事人其他诉辩主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皖AX18**号轻型普通货车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20万元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海涛各项损失共计100859元;
二、被告徐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海涛各项损失共计64081.3元;
三、被告长丰捷达汽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对徐涛负担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孙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8元减半按2139元收取,由原告孙海涛负担339元,被告徐涛负担120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谈其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一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