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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行审34号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培仁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5-22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培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81行审34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永昌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8815-1。被执行人黄培仁,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诸人社理决字[2015]8号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诸人社理决字[2015]8号行政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认定,被执行人黄培仁以个人名义从诸暨英其尔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包某的形式承包五泄英其尔会所建筑工程,并组织民工进场施工。在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执行人先后招用黄某等29名劳动者到五泄英其尔会所建筑工地从事粉刷、主体泥工、木工、架子搭设等工作。截止2015年3月12日,被执行人尚未支付上述黄某等29名劳动者在五泄英其尔会所建筑工地工作期间的工资524060元。申请执行人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被执行人黄培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黄培仁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被执行人黄培仁支付黄某等29名劳动者工资524060元、赔偿金524060元,合计1084120元。申请执行人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培仁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黄培仁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现因被执行人黄培仁未自觉履行义务,对于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诸人社理决字[2015]8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国勇

审判员  冯少亮

审判员  王海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斯则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