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926-1号申请执行人XXX,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执行人刘长富,男,住锡林浩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三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晓东
审判员 武利军
审判员 姜仲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云云第2页共2页第3页共2页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