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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926-1号

XXX与刘长富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X,刘长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926-1号申请执行人XXX,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执行人刘长富,男,住锡林浩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三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晓东

审判员  武利军

审判员  姜仲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云云第2页共2页第3页共2页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