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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民初135号

赵天琦与吕作义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赵天琦,吕作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135号原告赵天琦,男,1992年生,汉族,职业城管职工。被告吕作义,男,1991年生,汉族,职业城管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天琦与被告吕作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天琦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天琦以与被告吕作义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天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艳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