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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157号

姜平与威海兴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平,威海兴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姜平。被执行人威海兴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丽丽,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威经劳仲裁字第9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26.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益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姜开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