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442号罪犯潘贵喜,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5日作出(2002)刑一初字第00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潘贵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日将罪犯潘贵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5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7年10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5年8月3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本院于2010年6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5年8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5年8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潘贵喜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潘贵喜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潘贵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8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辉峰
代理
审判员 雷红荣
代理
审判员 史晨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