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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执行字第127-1号

林桂芳与林才明婚姻家庭、继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桂芳,林才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连执行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林桂芳,女,1967年4月3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林才明,男,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连城县人民法院(2012)连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及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岩民终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封林桂芳坐落于连城县莲峰镇的房屋一幢。现林桂芳与林才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林桂芳坐落于连城县莲峰镇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立宏

审  判  员  罗婕妤

审  判  员  林隆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代)  周荣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