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连执行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林桂芳,女,1967年4月3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林才明,男,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连城县人民法院(2012)连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及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岩民终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封林桂芳坐落于连城县莲峰镇的房屋一幢。现林桂芳与林才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林桂芳坐落于连城县莲峰镇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立宏
审 判 员 罗婕妤
审 判 员 林隆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代) 周荣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