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元树欣。委托代理人李震,威海高新初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长夼店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高区初村镇长夼店子村。法定代表人元振江,主任。委托代理人于建新,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然气管道青威干线项目部,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刘颜贵,经理。
原告元树欣与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长夼店子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然气管道青威干线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树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爱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唐丽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