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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1655号

来瑞磊与深圳市环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深圳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来瑞磊,深圳市环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深圳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中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655号原告来瑞磊。被告深圳市环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传荣,职务不详。被告深圳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健钢,职务不详。被告中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彤,职务不详。

原告来瑞磊与被告深圳市环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公司”)、深圳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达公司”)、中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来瑞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环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深圳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中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来瑞磊诉称,2014年9月29日,原告有一批物品欲快递至西安,因此,原告在网上查找到被告申通公司在该片区的业务员电话,联络其上门发快递。被告申通公司的业务员上门后称其公司快递费较高,建议选择其他快递公司,并且可以提供专业打包服务,原告表示同意。后申通公司的业务员带韵达公司的业务员过来取货,并按照每公斤11元的标准,共收取了快递费用2300元(计重200公斤,另加打包费100元)。原告则要求该业务员尽快将打包后的件数及快递单号告知给原告,以便原告跟踪收货。但后续,申通公司和韵达公司迟迟不告知原告快递单号,直到10月18日,原告所邮寄的快递才到达,但是原告签收货物时发现丢失一件。后原告得知因为被告降低服务标准才导致快递变成了慢递。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物品损失3000元;2、被告共同退还原告多收取的服务费用1900元;3、被告共同增加赔偿原告69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申通公司辩称,1、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2、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韵达公司、中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来瑞磊通过申通快递向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西路2#7H的地址邮寄物品,收件人为来瑞磊。同日,深圳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向来瑞磊出具收款收据,该收款收据显示快递费为2300元,快递的物品为衣服及书。当日,来瑞磊通过中铁物流向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西路2#7H的地址邮寄160千克的衣服书,收件人为来瑞磊,2014年10月18日,来瑞磊收到快递六包并注明少一包快递。本案的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广州中铁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上述事实,有申通快递详情单、中铁物流集团快运单、收款收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韵达公司支付快递费用,双方形成了邮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韵达公司将原告邮寄的货物通过中铁公司运输,至此,原告与被告中铁公司形成了实际的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依据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韵达公司与中铁公司并未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未将原告邮寄的货物全部及时的运输到目的地,被告韵达公司及中铁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中铁公司及韵达公司赔偿原告物品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但因原告未提供丢失物品价值的相关证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中铁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物品损失3000元及要求被告韵达公司及中铁公司共同增加赔偿原告6900元的诉请,本院根据邮费酌情支持1200元。因被告韵达公司及中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将原告的货物在合理时间内送达,而是降低服务标准,故被告韵达公司及中铁公司应当按照其服务标准收费,将多收的1900元退还给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中铁公司及韵达公司返还1900元运费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与被告申通公司未形邮寄服务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申通公司赔偿物品损失3000元、要求退还1900元的运费及共同增加赔偿原告6900元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来瑞磊1200元。

二、被告中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退还原告来瑞磊快递费1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来瑞磊其余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深圳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及中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因原告来瑞磊已预交,被告深圳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及中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并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来瑞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妍

人民陪审员  刘希泽

人民陪审员  刘平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 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