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10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金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汽摩工业园区内(解放塘农场)。
法定代表人:邱允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施泽玲,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跃华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大荆镇三官庙村。
法定代表人:胡修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徐红,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孟利,台州市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玉环金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跃华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5)台玉商初字第2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玉环金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玉环金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玉环金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7元,减半收取计1383.5元,由上诉人玉环金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杰
审 判 员 梅矫健
代理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何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