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691号
原告:张素侠,女,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王奎民,固镇县刘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晓梅,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崔全,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素侠诉被告李晓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克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30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素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奎民,被告李晓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全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晓梅申请对原告张素侠在固镇县治疗的结果和打架的伤情有无因果关系,如有因果关系,治疗费用应是多少进行鉴定。第一次开庭后,本院先后委托安徽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安徽正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两个鉴定机构均以自己无法鉴定为由,将材料退回法院。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对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素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奎民,被告李晓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素侠诉称:2015年7月31日7时许,李晓梅因自家小鸡跑到我家门口吃豆子,被我丈夫打瘸一事和我发生了争吵,在争吵中,李晓梅用小板凳将我头部砸伤,致使我入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889.6元。经固镇县公安局处理,李晓梅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但李晓梅对赔偿部分不接受调处,我在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晓梅赔偿我医疗费4889.6元、误工费590元、护理费834.4元、营养费240元、伙食补助费240元,合计6794元。李晓梅辩称:1、张素侠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张素侠先把我家的小鸡打伤,我去询问,张素侠拿板凳要殴打我。2、我已经支付张素侠750元医药费,张素侠在县医院的护理费和生活费都是我支付的。3、张素侠治疗诊断的结果与当时打架的伤情无因果关系。我已经支付了打伤的费用,其他的费用与本案无关。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张素侠的诉讼请求。张素侠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固镇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据以证明双方打架的事实、经过、结果及处罚李晓梅的事实。李晓梅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达不到对方的证明目的,张素侠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2、固镇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和固镇县刘集镇卫生院证明各一份,据以证明张素侠受伤住院时间、治疗经过以及医院建议休息、增加营养情况。李晓梅的质证意见为:1、对固镇县人民医院病历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医院诊断治疗的胸腔积液与本案没有关联性;2、对刘集镇卫生院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份证明应当加盖刘集镇中心卫生院的印章,对证据的形式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应的病历及用药清单。3、固镇县人民医院用药清单及医药费票据各一张、固镇县刘集镇中心卫生院门诊票据四张,据以证明张素侠花去的医药费及治疗情况。李晓梅的质证意见为:1、对固镇县人民医院的用药清单及医药费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张素侠诊断治疗的胸腔积液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票据中的床位费显示的是双人间床位费,且住院天数是三日与实际情况不相符;2、对刘集镇卫生院4张门诊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应当提供门诊病历,发票尾号“7013”的门诊票据中的名字有改动,且性别显示为男;发票尾号“7379”中的费用与本案无关;发票尾号“7492”中的费用,明显不符合常理。经李晓梅申请,证人刘某出庭作证。刘某的证言内容为:我和李晓梅是婆媳关系。张素侠因受伤在固镇县医院住院治疗3天,期间我一直在医院照顾她,并且支付了600元的医药费和120元的生活费。张素侠丈夫也在医院照顾她,600元的医药费是给她丈夫的。张素侠的质证意见为:刘某给的600元医药费属实,住院期间其不能吃饭,其丈夫吃饭是刘某买的。因鉴定机构要求,张素侠于庭后提交了4张X光片和2份报告单,李晓梅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2015年8月7日的光片只有一张,没有病历与之印证,其余3张光片与本案无关;两份报告单没有加盖单位印章,且固镇县没有第二人民医院。本院对证据的分析和认定意见如下:张素侠提交的证据一,李晓梅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于双方打架的事实及处罚事实予以采信。张素侠提交的证据二,李晓梅对病历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尽管李晓梅认为医院诊断治疗的胸腔积液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但并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固镇县人民医院的病历予以采信;张素侠提交的固镇县刘集镇卫生院证明,虽然加盖的是固镇县刘集镇中心卫生院外科公章,但该证明能够证明张素侠在刘集镇卫生院外科接受治疗,本院对于证据的证明内容予以采信。张素侠提交的证据三,对于固镇县人民医院用药清单及医药费票据,李晓梅对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虽然其认为部分费用不合理,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对这两份证据予以采信;对于刘集镇卫生院的4张门诊票据,其中尾号“7013”的票据中的性别为男,与本案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其中尾号“7492”的票据中载明的单人间空调降温费1次300元,明显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其余两张票据,虽然李晓梅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采信。证人刘某的证言,本院对于张素侠认可的事实予以采信。张素侠于庭后提交的4张X光片和2张报告单,经查,固镇县第二人民医院就是固镇县刘集镇中心卫生院,该组证据均系张素侠在固镇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和在刘集镇中心卫生院门诊治疗期间拍摄的光片和报告单,本院予以全部采信。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认定,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张素侠和李晓梅是中间隔一家的邻居,2015年7月31日,李晓梅因自家小鸡跑到张素侠家门口吃豆子而被张素侠丈夫打瘸一事和张素侠发生争吵,在争吵中李晓梅将张素侠手里拿的小板凳夺过来后将张素侠头部砸伤,并在夺板凳过程中碰到张素侠。张素侠受伤后到固镇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脑震荡;2、胸腔积液;3、肾挫伤?;4、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张素侠住院治疗2天后自动出院,住院期间共花去医药费4259.44元。张素侠后于2015年8月2日至2015年8月8日在固镇县刘集镇中心卫生院外科输液观察6天,花去医药费250.23元,该科建议张素侠加强营养,注意休息,不适随诊。李晓梅的婆婆刘某给了张素侠600元医药费。本起纠纷经固镇县公安局处理,对李晓梅进行了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李晓梅将张素侠打伤,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张素侠在产生民事纠纷后不能妥善处理,与李晓梅发生争吵,其行为也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李晓梅的赔偿责任。对于本次侵权行为,张素侠能够证实的损失有:医药费3909.67元(4259.44+250.23-600),误工费590元,护理费208.6元(104.3元/天×2天),营养费240元(30元/天×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30元/天×2天),以上合计5008.27元,李晓梅应当赔偿其70%即3505.79元。综上,对于张素侠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晓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素侠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3505.79元;
二、驳回原告张素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素侠负担12元,被告李晓梅负担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克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成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