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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203号

魏佳肴与卜焱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佳肴,卜焱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203号原告魏佳肴,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12日,住禹州市。被告卜焱元,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1日,住禹州市均台办三里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未佳肴诉被告卜焱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佳肴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佳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佳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魏佳肴承担。

审判员 :孟得坡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贺晓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