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2172号申请执行人胡金柱,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乔晓蕾,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胡金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乔晓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胡金柱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属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9)巩民初字第4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同时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占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