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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2172号

胡金柱与乔晓蕾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金柱,乔晓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2172号申请执行人胡金柱,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乔晓蕾,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胡金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乔晓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胡金柱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属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9)巩民初字第4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同时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占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