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965-1号
原告:戴景光,农民。
被告:王保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景光诉被告王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景光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保霞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原告所有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戴景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保霞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戴景光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鲁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冬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曹务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