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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4019号

刘刚与阿克苏公路管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刚,阿克苏公路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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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4019号原告刘刚,男,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刘荣,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克苏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阿克苏市西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陈应民,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铮,新疆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诉被告阿克苏公路管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已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荣助理

审判员 安 宁

人民陪审员 张淑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