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6)黑75执复3号申请复议人柳永林,男,汉族,无职业。申请复议人柳永林因不服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兴林法执决字第12-2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柳永林认为,申请复议人的财产在申请执行前已经被依法扣押,棚改资金已经被执行,不存在不执行的行为。现申请复议人与申请执行人还存在债务纠纷,已经起诉,其执行申请复议人的债务可以互相抵消。请求依法撤销兴隆林区基层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兴林法执决字第12-2号罚款决定书。经审查,执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福祥与被执行人柳永林合伙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柳永林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提供相应的财产说明情况。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柳永林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复议理由,因此,其复议理由不予支持。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柳永林的复议申请,维持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2015)兴林法执决字第12-2号罚款决定书。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嵩
审判员 秦振海
审判员 何万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