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924号
原告:刘智强,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青岛美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杭州路9号11号楼2单元104户。
法定代表人:胡军。
被告:烟台布鲁拜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莱山工业园同和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高嵩。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强诉被告青岛美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布鲁拜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智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
人民陪审员 章 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洑婵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