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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特35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特35号

申请人:戴欢欢,农民。

申请人:姜节满,农民。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戴欢欢、姜节满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代

审判员张胭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戴欢欢、姜节满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28日经天台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戴欢欢赔偿及补偿给姜节满本次事故保险责任以外损失3000元,姜节满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在浙J号轿车的保险理赔款由姜节满享有。浙J号轿车的车辆损失由戴欢欢承担60%,姜节满承担40%。

二、本次事故一次性终结,今后各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民事权利。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戴欢欢、姜节满签订的调解协议有效。代

审判员  张胭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郑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