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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州民初字第289-1号

甘俊梅与成都圣玺家具有限公司、乐山市汇锦房地产开发公司、袁红、田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甘俊梅,成都圣玺家具有限公司,乐山市汇锦房地产开发公司,袁红,田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289-1号原告甘俊梅,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成都圣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田媛媛,总经理。被告乐山市汇锦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法定代表人黄才伍,执行董事。被告袁红,女,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田园,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俊梅诉被告成都圣玺家具有限公司、乐山市汇锦房地产开发公司、袁红、田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俊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乐山市汇锦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涌江路北段,土地证号为五国用(2014)588号出让土地使用权在价值11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并已提供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甘俊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乐山市汇锦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涌江路北段的五国用(2014)588号出让土地使用权在价值110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胡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许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