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126号原告重庆彬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362号1单元6-3号。法定代表人梁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平,重庆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都县南天湖镇三抚村3组,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南天湖镇三抚村3组。负责人王开祥,该组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彬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丰都县南天湖镇三抚村3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彬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彬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彬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彬垣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伍永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