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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执88号

张家东与万源市文家岩煤业有限公司、刘娟劳动报酬纠纷案(2016)川1781执8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家东,万源市文家岩煤业有限公司,刘娟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88号申请执行人张家东,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万源市文家岩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娟,女,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东等369人与被执行人万源市文家岩煤业有限公司、刘娟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万源市文家岩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2016)川1781民初63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娟的银行存款105644.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雄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岳顺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