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行申9号

万桃平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政行政管理、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行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桃平,农民。委托代理人钟谊坤,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下简称长阳公安局),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廪君大道181号。法定代表人田益群,局长。委托代理人周辉,该局党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詹祖国,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原审第三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全伏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全伏山村委会),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全伏山村第4组。法定代表人钟宜平,主任。委托代理人赵秀明,该村党支部书记。再审申请人万桃平因村民选举纠纷诉长阳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行终字第001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桃平申请再审称,1、只有在万桃平严重破坏依法选举秩序的,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其拘留,但全伏山村委会2014年底换届选举并没有依法进行,一是万桃平被提名候选人没有通知和协商,二是弃掉了万桃平全家人的选举权。2、长阳公安局向原审提供的询问笔录、出警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仅能证明万桃平与全伏山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和选民发生纠纷,并不能证明万桃平严重破坏了此次选举秩序,而事实上全伏山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依然正常进行,未因万桃平的行为导致无法进行的后果。3、长阳公安局的5名工作人员强行逼供、威胁、侮辱、虐待、体罚,致万桃平身体伤害(至今仍跛腿),用针穿刺手指强行画押,未给予万桃平针对处罚告知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且原审对相关录像未予采信。4、长阳公安局在原审中辩称用针穿刺万桃平的手指是为了采集DNA信息属谎言,且没有调查万桃平与全伏山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发生纠纷的起因,向宜昌市《三峡晚报》提供虚假内容构成对万桃平名誉权的严重侵害。5、原审中证人李某和向某出庭所作的证言足已能够证明“李某家中的两张选票是公安机关拿走的、万桃平只是用手将放在地上的票箱压着”。6、现有新证据全伏山村委会定于2015年2月15日支付万桃平误工损失费的书面材料、杨远高等52名村民2015年3月14日出具的《人民来信证明》、李某和向某2015年12月7日出具的《证明》、向金兰2016年1月21日出具的《证明》,也能证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因此,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严重不足,万桃平请求再审撤销二审法院的(2015)鄂宜昌中行终字第00129号行政判决书,改判撤销长阳公安局的长公(龙)行罚决字(2014)第37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维护万桃平的合法权益。长阳公安局答辩称,一、二审法院认定长阳公安局作出长公(龙)行罚决字(2014)第37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正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驳回万桃平的诉讼请求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万桃平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全伏山村委会述称,赞同长阳公安局的上述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1、一审法院对长阳公安局提交的钟宜松等人的陈述笔录、李某等的证言、周伟等的出警经过及现场照片,以及万桃平提交的杨远高等52名村民2015年3月14日出具的《人民来信证明》等证据的审查及采信与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长阳公安局作出长公(龙)行罚决字(2014)第37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判决驳回万桃平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亦是正确的。2、2014年12月初,全伏山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系上届届满后及时举行的换届选举,其选举结果已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并已当场进行了公布,该选举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相关规定。钟宜松、官成功、邓守伏2014年12月10~11日在李某、向启勇等户开展的流动投票工作,是全伏山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活动的一部分。万桃平与钟宜松等选举工作人员及李某等选民发生纠纷抢夺选票、票箱,是对全伏山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的严重破坏。即使此次选举结果日后被相关政府宣布为无效,也不能否定全伏山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活动的合法性质。况且,万桃平被提名候选人已电话告知过其夫钟谊坤,并已给万桃平发了4张家人的选票。3、长阳公安局在办案中采集万桃平的指纹信息、DNA血样,符合《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违法犯罪嫌疑人DNA信息采集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等两个规定的通知》的要求,且该项工作系万桃平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写“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万桃平、2014-12-12”之后进行的;长阳公安局2014年12月12日询问万桃平所作的询问笔录与万桃平现陈述内容无本质差异,都能印证万桃平严重破坏全伏山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万桃平诉称其遭受长阳公安局的工作人员逼供、体罚、……,不给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均缺乏证据证明,且与一审法院查阅的相关录像内容不一致。4、《三峡晚报》刊载的《不满选举结果,强行抢走票箱》一文是否构成对万桃平的名誉权侵害、长阳公安局是否提供了虚假材料,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原审对此处理恰当。镇、村干部处理万桃平上访事宜亦属另一法律关系,其言行不能改变长阳公安局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5、李某和向某一审出庭证言,与李某、官成功等人2014年12月11日向长阳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一致,不能否定万桃平严重破坏全伏山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杨远高等52名村民出具的《人民来信证明》已在一审中提交现不为新证据,原审对其审查及处理合法。万桃平提交的李某和向某2015年12月7日的联体《证明》及向金兰2016年1月21的《证明》,系一人书写好后再由他人签名的文字证言,其内容与李某、向启勇等人2014年12月12日向长阳公安局所作的陈述不一致或无关,该新证据及万桃平现提交的全伏山村委会定于2015年2月15日支付其误工损失费的文字材料,都不能推翻一、二审行政判决。另外,赵秀明作为中国共产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全伏山村支部委员会的负责人,在万桃平破坏选举工作秩序时及时联系公安机关出警处理,符合《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无不妥。如果万桃平及其家人认为村干部过去在农业开发补贴费用发放等村务管理上存在不公,那么也不能借村民选举之机发泄个人恩怨;即使存在选举程序不到位致万桃平及其家人权利受损,也不能采取抢夺他人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选举活动、破坏选举秩序,而应通过文明、合法方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反映情况,以便解决问题。全伏山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之所以最终能够完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安机关及时出警,帮助收回被抢夺的选票、票箱,制止万桃平的破坏行为维护了选举秩序,否则极有可能导致选举无法进行的后果,那么万桃平的违法性质及对其处罚程度则应是另当别论的严重情况。综上,一、二审法院不存在程序违法及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万桃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三)、(五)项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万桃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争

代理

审判员  赵晓云

代理

审判员  徐 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