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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财保8号

申请人朱宽得与被申请人曹金龙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宽得,曹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201财保8号

申请人:朱宽得,男,汉族,1967年5月出生,住哈密市大泉湾乡黄芦岗村四队。

被

申请人:曹金龙,男,汉族,约40岁,住哈密市大泉湾乡黄芦岗村四队。

申请人朱宽得与被申请人曹金龙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朱宽得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曹金龙棉花补助款11460元(壹万壹仟肆佰陆拾元整)。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宽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曹金龙棉花补助款11460元(壹万壹仟肆佰陆拾元整)。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宇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沙鹏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