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被执行人武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武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某某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武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乐支行账号上的现金211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志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葛龑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