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0526号罪犯孙涛。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以(2013)内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于2013年4月19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孙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孙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3年1月19日,被告人孙涛伙同他人将内黄田氏中学生邓某强行拉至田氏镇陈某家中轮奸。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涛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5月、2015年10月累计表扬3次,2014年5月记功1次,2015年12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安桥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苗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