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39号
原告:方侠,女,195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王兆平,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侠与被告王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侠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兆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侠撤回对被告王兆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侠负担。
审判员 张怀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蒋顺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