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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139号

方侠与王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侠,王兆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39号

原告:方侠,女,195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王兆平,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侠与被告王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侠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兆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侠撤回对被告王兆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侠负担。

审判员  张怀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蒋顺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