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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刑更字76号

刘俊涛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更字76号罪犯刘俊涛,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12月30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6日,以(2012)南宛刑初字第519号刑事判决书,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2)宛龙少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书对刘俊涛宣告的缓刑,认定被告人刘俊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与原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

二〇一二年四月三十日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止。宣判后,2013年4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俊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俊涛伙同他人于2012年4月28日,在南阳市找被害人曹某并将其控制、看管、殴打,29日晚,曹某在被控制的南阳市工农路瑞泰时尚酒店413房间内的卫生间坠楼死亡。被告人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俊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俊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

二〇一二年四月三十日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芦 倩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