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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4刑初3号

金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04刑初3号公诉机关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宏检公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云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在宏伟区宏伟路128号好莱坞歌厅附近踢踹张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后张某某报警。21时34分,辽阳市宏伟区光华派出所接到辽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民警宋某某带领辅警李某某、冯某某立即驾驶辽K10**警号警车(打开警灯)出警,在到达好莱坞歌厅门口路旁后,被告人金某某对出警的警员进行谩骂,并出手殴打民警宋某某、辅警李某某及冯某某,致宋某某、李某某胸部和冯某某面部受伤。被告人金某某被民警宋某某和辅警李某某控制后带至光华派出所。在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向民警宋某某、辅警李某某及冯某某赔礼道歉,并已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急诊病志、门诊病历、询问笔录、出警经过、警官证、出警情况说明、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金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在案发后赔礼道歉并已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对被告人金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本院审查,被告人金某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立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闯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