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265号原告刘太贵,村民。被告曹克明,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太贵与被告曹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太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太贵负担。
审判员 叶杨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侯俊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
刘太贵与曹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265号原告刘太贵,村民。被告曹克明,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太贵与被告曹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太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太贵负担。
审判员 叶杨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侯俊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