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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民初265号

刘太贵与曹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太贵,曹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265号原告刘太贵,村民。被告曹克明,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太贵与被告曹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太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太贵负担。

审判员  叶杨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侯俊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