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623号原告严泽南,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委托代理人唐志勇,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被告长沙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陈俊,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学伟,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按,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请求;代为进行答辩,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反请求;参加开庭审理、陈述事实及代理意见并参加调查、质证活动;接受调解、和解;代为领取各种仲裁文书。被告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高星河,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发贵,男,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株洲市。负责人谭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放明,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含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委托代理人XX辉,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含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泽南与被告长沙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在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
原告严泽南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泽南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泽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戴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