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169号原告仇玉付,居民。被告严加兵,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仇玉付与被告严加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玉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高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