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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169号

仇玉付与严加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仇玉付,严加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169号原告仇玉付,居民。被告严加兵,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仇玉付与被告严加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玉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高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