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民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鹏飞,男,1988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代理人:王海斌,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恒运汇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银行社区地税家属楼*单元***室。
法定代理人:王欣,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栋,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刘鹏飞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上诉人刘鹏飞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鹏飞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鹏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上诉人刘鹏飞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晓伟
代理
审判员 兆艳红
代理
审判员 毕克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