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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民终字第72号

刘鹏飞与白山市恒运汇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7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鹏飞,白山市恒运汇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民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鹏飞,男,1988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代理人:王海斌,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恒运汇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银行社区地税家属楼*单元***室。

法定代理人:王欣,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栋,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刘鹏飞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上诉人刘鹏飞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鹏飞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鹏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上诉人刘鹏飞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晓伟

代理

审判员  兆艳红

代理

审判员  毕克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 雪